
文 | 张彦宗 近日,媒体报道,今年1月初,滕某在新疆奎屯市某理发店理发,突发疾病死亡。家属以救治不力等原因状告理发店,索赔46万元。奎屯市法院一审于7月6日驳回滕某家属全部诉求,二审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于9月22日维持原审判决,重申了民法典善意施救免责规则。 滕某的死亡原因是脑动脉瘤突然破裂,伴随蛛网膜下腔出血。这个病非常凶险,进展相当迅速,报道提到,滕某进店后先洗了头,随后到镜前落座擦拭头发。约三分钟后,他突然捂住脸说,“我好难受啊”。随即起身又说了一遍,便仰面倒地。 滕某倒地后,店员随即打了120和110,并联系店铺老板。救护车来之前,店员对滕某掐人中救助。老板到店后,联系附近诊所医护人员。急救人员到场后,对滕某实施心肺复苏并送医抢救。因病情危急,滕某终于不治。从全程看,理发店没什么可指责的。 但滕某家属不这么看,他们状告理发店的理由是,未等待滕某适应室内外温差就安排洗头,店员在其喊难受时未及时理会,掐人中是错误施救,加重了滕某的病情。这些理由,都被两级法院否定。 
法院明确表示,理发店无法预测滕某发病,即使掐人中是错误的,但这就是一般人的救治水平,不是错。若因施救方式存在细微瑕疵就追责,会极大挫伤公众善意施救的积极性,导致“不敢救、不愿救”的社会困境。本案中店员的应急处置,本质是危难时刻的善意担当,理应受到法律宽容与保护。 法院已经把道理说得很清楚,滕某死于自身突发的重疾,而不是死于店员救治,其家属的索赔毫无依据。但这个结果,并不能让广大网友出一口恶气。理由很简单,理发店虽然打赢了官司,不用赔钱,但整个过程想必提心吊胆。法院是替店家撑腰了,但费心费力地自证清白、救了人还要赔上时间和精力、担忧败诉的种种难处,全成了救人的沉没成本。 不少网友说,稍微了解脑瘤破裂并发蛛网膜下腔出血机理的,都知道这人是救不回来的,根本怪不上理发店。死者家属找的理由,明显违背医学常识,却还要打这个官司,这是“有枣没枣打一杆”的滥用诉权。 死者家属的算计或许是,打赢了官司可以拿高价赔偿,打输了也没有多大损失。如果店家不想打官司,会乖乖赔钱和解。如果是这样,对死者家属来说,这一局值得赌,但无辜的店家为何要被这番算计拖入泥潭? 滕某死在理发店,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影响理发店生意,一些消费者会嫌晦气,可能都不去这家理发店,但工资、租金还得如常支出。现在做小本生意本来就不容易,如果说顾客在店里死亡这一意外无法避免,那店家不必为这种本不该有的官司买单,是不是可以实现呢? 
资料图,图文无关 制度层面为好人提供法律援助,降低甚至免去他们打官司的成本,是可以尝试的办法。不过,比起好人免于赔钱,网友更希望看到,法律能主动惩罚无理索赔,让某些人知难而退。 好比一些知识产权案件,若原告的起诉被认定为“滥诉”和“恶意诉讼”,法院会支持被起诉人的赔偿诉求,赔偿范围包括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损失。 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滥诉”或“恶意诉讼”的认定门槛很高。就知识产权案件而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只是考量因素之一,法院会综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时机、诉讼风险、诉讼策略等综合认定。 具体到本案,如果死者家属没有捏造侵权事实、伪造证据,或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店家没错,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其存在主观恶意。但在民众看来,明明法律和事实上都站不住脚,不顾医学基本常识和常情常理,也要发起诉讼,跟讹钱并无区别。 现实中,“死哪讹哪”观念依然顽固,很多死者家属不是不懂法,而是根本不在乎法律,只在乎用“闹”或起诉,来逼迫对方妥协。尤其看到别人讹到了钱,自己不这么做,就觉得亏。如果不能让碰瓷变成明显的亏本买卖,这种歪风邪气就很难被真正遏制。 这就需要法律进一步细化滥诉标准,把相关行为纳入惩戒范围。说白了,维护“好人条款”,不只是判无理索赔者输官司,最好还能让其付出更高的代价,这才算完整启动这个条款。网友为理发店打抱不平,意难平也正在于此,“好人条款”不该只是防御条款,最好也能进攻,带上“牙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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