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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典型案例,集中展现检察机关持续强化法律监督,落实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实践成果。其中包括杨某、王某航等人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 根据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男,1996年2月出生,无业。被告人王某航,男,1997年7月出生,无业。 2022年4月至2024年5月,杨某、王某航等10余人在浙江省临海市先后设立浙江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乙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等9家空壳公司,招揽业务员10余人,通过互联网物色外地农产品种植、养殖户,虚构公司拥有社区团购、优质商家等广泛销售渠道和强大销售能力,并以“服务费达标返还”“短期快速出单”等虚假承诺,诱导农户与前述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并要求农户支付2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销售农产品保证金,所得款项短时间内全部分给股东及相应业务员,未用于公司运营及销售活动。其间,杨某、王某航等人共骗取蒋某国等来自16个省的180余名农户保证金共计230余万元。 蒋某国等人多次向某公安局报案,该局均以属民事纠纷为由引导调解或不予立案。 2024年1月23日,蒋某国等人以被杨某、王某航等人诈骗为由,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海市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临海市检察院考虑该案被害人众多、案情相对复杂、定性争议大,决定由院领导包案,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刑事检察部门等多部门检察官组成联合办案组,从三个维度开展调查核实:一是查行为模式。审查微信聊天记录、合同文本及转账凭证,发现九家公司的话术相似,运作模式均可以归纳为“主动邀约—夸大宣传—收取保证金—零履约—失联”的套路模式。事后面对民事诉讼,杨某等人以“小额返还、大额拖延”方式接受调解,借以辩解双方存在民事纠纷。二是查主观故意。调阅全部民事法律文书及工商登记信息发现,杨某、王某航作为主要股东的多家公司,在股权结构、管理人员、经营地址等方面高度重合;公司存续时间极短,收取大量保证金后迅速关门或注销,随后设立新公司“换壳经营”;以频繁变动的个人账户收款,资金到账后即刻分赃,公司无任何实质性经营投入,无履约能力。三是查社会危害。经赴宁波、金华等地实地走访,发现众多农户因该公司虚假承诺,大量易腐农产品错失销售旺季,不仅保证金没有退还,更面临收成大幅减少的困境,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临海市检察院认为,杨某、王某航自始不具备履约能力及意愿,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农户交付财物,得逞后采取拖延、失联、注销公司等手段逃避责任,其行为已超出民事违约范畴,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24年1月23日,临海市检察院依法向某公安局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2024年1月29日,某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因被害人人数众多且分散全国各地,取证数量极大,临海市检察院适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电子数据、话术脚本、银行流水等检察机关前期调查中发现的关键客观性证据,并建议公安机关通过收款记录查找被害人。在审查逮捕阶段,临海市检察院发现多名幕后股东及骨干业务员未被立案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立案18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遗漏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纠正漏诉8人。 临海市检察院对杨某、王某航等30人先后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定各被告人均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至九个月不等。 据悉,临海市检察院会同公安、法院及街镇,共同开展追赃挽损工作,被害农户的损失已全部得到赔偿;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持续开展反向审视工作,认为相关民事裁判确有错误,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新黄河记者:李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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