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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事发自贡,亲友饮酒起争执伤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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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亲友相聚饮酒闲谈,却因一句不当言语引发肢体冲突致人受伤。
荣县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八成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系案外人王某甲的朋友,被告王某乙系案外人王某甲的兄弟。2025年10月的一天,朱某受邀来到王某甲家中做客,与王某甲一家人一起吃午饭。朱某、王某乙、王某甲等人把酒言欢。当日15时许,酒意正浓的朱某随口说了一句“问候亲属”的脏话,同样醉酒的王某乙听到后非常生气,与朱某发生口角,王某甲从中劝解无果。王某乙随手拿起旁边的塑料板凳砸向朱某的头部,造成朱某头部受伤。朱某当日到自贡荣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1月,荣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乙的前述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3日的治安管理处罚。其后朱某多次找到王某乙讨要损失未果,不得已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首先原告朱某在朋友聚会中未能做到言语文明,其醉酒后随口说出不文明言语,被告王某乙以为原告在对其进行人格侮辱,是纠纷发生的起因。其次被告王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危险性应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其醉酒后因言语口角动手打人,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根据原告举示的证据以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确定了原告的具体损失及金额,对其主张的逾期利息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担责80%,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70元。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言语失礼绝非动手伤人的借口,出言不当也要为自身言行承担相应后果。邻里亲友相处,应当恪守文明相处准则,饮酒更需克制言行、把控情绪。随口脏话极易激化矛盾,口角之争一旦升级为肢体冲突,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还会触犯刑法,付出沉重代价。和睦相处贵在包容谦和,遇事冷静沟通,切莫因一时意气酿成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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